曲靖市大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沾益遠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2020-02-17 16:44:19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 作者:admi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云民終15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曲靖市大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環(huán)東路。
法定代表人:何會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云霞,云南東方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沾益遠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縣西平鎮(zhèn)珠江源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唐果,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斌,云南馳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曲靖市大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沾益遠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云03民初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云03民初1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曲靖市大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3576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趙銳
審判員周惠瓊
審判員王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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